分割共有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949號
KSDV,111,補,949,202211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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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949號

原 告 林建志
訴訟代理人 陳家暄律師
被 告 林勇村
林建宏
林峻頡
林克雄
林克
林文皇
林明輝
林茂照
林明斌
林豐圓
林佑任
林永瓊
林芳綺
陳榮華
陳榮財
陳榮寶
林錦秀
林萱芳


林文郎
林錦麗
林政彥
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
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,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
起訴時該等共有物之交易價值,按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為準,爰
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,115,53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,788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
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
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 吳國榮
附表:
編號 土地坐落地號 面積 (㎡) 公告現值(元/㎡) 原告之應有部分 訴訟標的 價額(元) 1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地號土地 321.21 17,000 155/2517 336,269 2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地號土地 3,499.45 17,000 155/2517 3,663,508 3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14.52 17,000 155/2517 15,201 4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91.19 17,000 155/2517 95,465 5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地號土地 6.57 12,592 155/2517 5,095 合計(元) 4,115,538 備註:上列訴訟標的價額,係以土地面積×公告現值×原告應有部分 計算,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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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