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301號
原 告 哈利路亞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雅筑
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錦敏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755,000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8,42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吳國榮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