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1287號
KSDV,111,補,1287,202211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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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287號

原 告 富琪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吳國富


原告與被告張愛珠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500,000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65,3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展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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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富琪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