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268號
原 告 施亦旋
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律師
原告與被告黃合申間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380,000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34,46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志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