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224號
聲 請 人 范大懷
聲請人與關係人華貫海事檢定有限公司間呈報清算人事件,聲請
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。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,依非訟
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,應徵收費用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
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
書記官 吳國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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