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1160號
KSDV,111,補,1160,202211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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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160號
原 告 李學承
李學騏
兼前列二人
共同法定代
理人 鄭靜瑀
原 告 李郭沁
前列原告共同
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
原告與被告瑞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,451,
57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,85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
書記官 黃美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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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瑞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