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142號
原 告 簡秀花
原告與被告震瀚實業有限公司、王黃美環等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8,0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
書記官 黃美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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