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聲字,111年度,191號
KSDV,111,聲,191,202211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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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聲字第191號
聲 請 人 洪璿希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○0號11



訴訟代理人 劉嵐律師
相 對 人 吳佳純
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、康鈺靈律師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佳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交付法
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交付聲請人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18號事件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。
聲請人就前項之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。持有法庭錄音、錄 影內容之人,就所取得之錄音、錄影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 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 本文、第90條之4第1項、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明瞭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18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准予交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言詞辯論期 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1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被 告,其敘明基於明瞭庭期開庭內容之理由,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,核無不合,所為聲請應予准許。惟依首揭說明,聲請人 就所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 當目的之使用,聲請人應予遵守。爰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10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10  日 書記官 張傑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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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