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破字第18號
聲 請 人 卓鈺淬
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林建良宣告破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,補正如附表所列之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,應按其標的金額或價額 之法定徵收費用標準徵收費用,其中新臺幣(下同)5000萬 元以上未滿1億元者,應徵收費用4000元。並由聲請人預納 ;如聲請人未預納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;逾期仍不預納者 ,應駁回其聲請,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5款、第26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甲○○破產事件屬因財 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,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金額 或價額徵收聲請費用,由聲請人預納。又聲請人主張本件債 權總額為新臺幣(下同)5675萬5874元(院卷頁10),該金 額顯已逾5000萬元,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費用4000元,然聲請 人僅繳納2000元(院卷頁8),仍應補繳費用2000元,依前 開規定,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,補繳2000元 (即附表編號1)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聲請。二、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,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,應附具財產 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、債務人清冊,亦為必備之程式;破 產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經法院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破產法第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名下尚 有保險、存款、不動產等財產,但未說明各該財產狀況;又 雖有提出債權人清冊,惟提出支付命令、本票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之裁定為佐(院卷頁15-39),亦未提出完整之債權人 清冊、債務人清冊,是以依前開規定,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0日內,依附表編號2-5所載補正,逾期未補正, 即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寶合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
書記官 王珮樺
附表
一、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,補繳聲請費用2000元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。
二、請提出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,並就財產狀況說明書記載 如下之內容,如無下列財產,請確實陳報「無」: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(含定期存款),載明其金額、保管人、存 放地點,並提出存摺影本。
㈡如為應收款項、銀行借款、應付款項等,應列出明細。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,載明其張數、集保帳戶或保管人、保 管地點、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。 ㈣如為動產,載明動產為何(如車號、使用執照)、交易市值、 其保管人、保管地點。
㈤如為其他動產,載明其保管人、保管地點、有無設定負擔或 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。
㈥如為不動產,應請提出最新土地、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(應 載明他項權利部分)及交易市值證明;若為未辦保存登記之 建物,請提出最新房屋稅籍資料。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,應 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,並提出相關證明。 ㈦如有投資,應說明其投資金額、現在價值,並提出相關證明 。
三、請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,債權人清冊應載明: ㈠債權人或其「負責人姓名」及「聯絡方式」與「保證債務債 務人」資料。
㈡債權金額、有無利息約定、借款日期、清償期等。 ㈢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。
㈣清償或執行情形(尚未清償金額);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 義;如有,其執行名義為何(請敘明執行案號及執行程序進 行情形)。
㈤各項債權有無優先權。
㈥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;如有執行名義、優先權等,應併提出 相關證明。
四、聲請人應提出完整之相對人的債務人清冊,並記載內容如下 (如無債務人亦應製作載明無債務人):
㈠債務人姓名、地址及聯絡方式。
㈡債務金額、有無利息約定、清償期等。
㈢各債務人之債務性質。
㈣受債務人清償情形;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;如有,其 執行名義為何(請敘明執行案號及執行程序進行情形)。 ㈤對債務人有無優先權。
㈥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文件;如有執行名義、優先權等, 應併提出相關證明。
㈦對債務人之應收帳款無法回收之證明。
五、相對人有無積欠稅務機關各項稅費未繳?如有,應說明稅捐 機關為何、金額若干,並提出相關證明。
(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,且請務必「完整影印清楚」,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