變更捐助章程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法字,111年度,31號
KSDV,111,法,31,202211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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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法字第31號
聲 請 人 林朱美華(財團法人高雄市林金帶先生社會福利慈




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財團法人高雄市林金帶先生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第5、10、12、15、19、21條,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。其餘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財團法人高雄市林金帶先生社會福利慈善基 金會於民國90年10月31日經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核准設立,並 經本院登記處於109年12月4日登記(登記簿第12冊第321頁 第718號),發給法人登記證書。茲因該財團法人於111年8 月26日召開第4屆第5次董事會議,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1、5 、10、12、15、19、21、22、23條(詳如附表所示),聲請 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,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。二、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。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,法院得因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,為必要之處分。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、董事會 議紀錄、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。且經本院依 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,徵詢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社會 局之意見,據其函復略謂:本件變更捐助章程,修正條文尚 符財團法人法之規定,並經其111年9月1日高市社人團字第1 1136966200號函同意備查在案等語,有該局111年10月28日 高市社人團字第11138313300號函在卷足憑。查財團法人高 雄市林金帶先生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此次修正捐助章程第1 、5、10、12、15、19、21、22、23條,其中第5、10條修正 董事人數及董事會對財產之處分權,將董事人數由5人增加 為7人,並將董事會處分捐助財產之權限限於財團目的範圍 內;第12、15、19條修正原有職務設置,改為僅設置執行長 1人襄助處理董事會事務,並將原本未設置之監察人自章程 內刪除;第21條則增加另行訂定會計制度,堪認現行捐助章 程確有組織不完全及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,而得聲



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。又上開修正後條文與財團法人之立法 精神並無違背,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牴觸,聲請人 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,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,於法洵無不 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至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1、22、23條部分, 僅係修正財團法人名稱、增列最新修正日期及重申章程經主 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法定程序後施行之旨,並未涉及組織不完 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,此由聲請人逕向主管機關為變更 登記即可,尚無庸經法院裁定許可。是聲請人關此部分之聲 請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五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7 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黃雅慧
  
附表:
條文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財團法人法、民法與有關法令組織之,定名為「財團法人高雄市林金帶先生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」(以下簡稱本基金會)。 本基金會依照財團法人法、民法與有關法令組織之,定名為「財團法人高雄市金華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」(以下簡稱本基金會)。 第五條 本基金會置董事五人,本基金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,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,且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。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,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。董事均為無給職,但董事長係專職者,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有給職。 董事長、代理董事長不得有財團法人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情事,董事不得有財團法人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事,其已充任者,當然解任,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。 本基金會置董事七人(自第五屆執行),本基金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,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,且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。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,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。董事均為無給職,但董事長係專職者,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有給職。 董事長、代理董事長不得有財團法人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情事,董事不得有財團法人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事,其已充任者,當然解任,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。 第十條 董事會之決議,種類如下: 一、普通決議: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。 二、特別決議: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,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。 下列重要事項,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,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: 一、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。 二、基金之動用。但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四項第三款所定之財團法人,依捐助章程規定動用者,不在此限。 三、以基金填補短絀。 四、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。 五、董事之選任及解任。但捐助章程規定,董事會得以普通決議行之者,不在此限。 六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。 前項重要事項及財團法人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議案,應於會議十日前,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,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。 董事會之決議,種類如下: 一、普通決議: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。 二、特別決議: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,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。 下列重要事項,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,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: 一、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。 二、基金之動用。但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四項第三款所定之財團法人,依捐助章程規定動用者,不在此限。 三、以基金填補短絀。 四、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。 五、董事之選任及解任。但捐助章程規定,董事會得以普通決議行之者,不在此限。 六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。 前項重要事項及財團法人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議案,應於會議十日前,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,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。 章程之變更如有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之情形,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後,送主管機關備查。 董事會就法人財產之處分,僅於財團目的範圍內,就捐助之財產有處分權。 第十二條 本會置執行長(總幹事或秘書或秘書長)一人,襄助處理董事會事務,由董事長提名,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之,並得視業務需要置事務員1-2人,由執行長(總幹事或秘書或祕書長)提名,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之。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,襄助處理董事會事務,由董事長提名,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之,並得視業務需要置事務員1-2人,由執行長提名,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之。 第十五條 本基金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相關之工作,均應符合本章程第三條及相關法律之規定。本基金會董事、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執行職務時,有利益衝突者,應自行迴避;且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利、機會或方法,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。 本基金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相關之工作,均應符合本章程第三條及相關法律之規定。本基金會董事、執行長執行職務時,有利益衝突者,應自行迴避;且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利、機會或方法,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。 第十九條 本基金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,變更名稱、住所、董事長、董事、監察人、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,均須經董事會通過,函報主管機關許可,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。 本基金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,變更名稱、住所、董事長、董事、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,均須經董事會通過,函報主管機關許可,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。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辦事細則另定之。 本基金會辦事細則、會計制度另定之。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90年8月21日 第一次修訂於104年5月9日 第二次修訂於104年12月14日 第三次修訂於109年3月23日 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90年8月21日 第一次修訂於104年5月9日 第二次修訂於104年12月14日 第三次修訂於109年3月23日 第四次修訂於111年08月26日 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本基金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。 本章程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法定程序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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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