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救字,111年度,147號
KSDV,111,救,147,202211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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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救字第147號
聲 請 人 蘇泰源
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
相 對 人 佑鑫貨運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謝正源

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(111年度勞補字第2
24號)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,法院應依其聲請,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,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勞動 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,其立法理由為勞工發生職業 災害時,多有因此不能繼續工作,造成其本人或遺屬生計困 難之情形,為保障勞工訴訟權利,爰參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 法第32條第1 項,於第2 項明定法院於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 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時,除有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外,應依其 聲請准予訴訟救助。又上開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特 別規定,應優先適用。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 ,其聲請訴訟救助,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。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職業災害受傷,起訴請求雇主即相對人 佑鑫貨運股份有限公司,賠償不能工作期間工資及其他財產 上損害,屬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之民事訴訟,且依聲請人 起訴內容(本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24號),尚非顯無勝訴之 望,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核與前揭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18  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 官 鄭峻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洪光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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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佑鑫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