限期起訴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11年度,1086號
KSDV,111,司聲,1086,20221121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聲字第1086號

聲 請 人 賴瑞欽


相 對 人 陳心怡
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,向管轄法院起訴。
理 由
一、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之財產經相對人聲請假扣 押查封,但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,依民事訴訟法 第529條規定,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 語。
三、查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,向本院聲 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,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以111 年度司裁全字第828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之財產假扣押,相 對人嗣依該裁定聲請執行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,經本院111 年度司執全字第370號執行完畢在案,業據本院職權調取本 院上開案卷核閱屬實。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 ,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回函在卷 可稽。是以,聲請人依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 間內起訴,即屬有據,應予准許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 第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21 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蘇瑛婷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