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1年度,10804號
KSDV,111,司票,10804,20221124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票字第10804號
聲 請 人 沙發世界家具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振雄


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奇穎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稱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0月5日簽發 之本票一紙,內載金額新臺幣282,400元,到期日為民國111 年10月5日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。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, 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,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。
二、按「無條件擔任支付」係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,而欠缺 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者,其票據無效, 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4款、第11條第1項規定甚明。故本票 上倘記載與「無條件擔任支付」性質牴觸之文字,即與未記 載絕對應記載事項「無條件擔任支付」無殊,自屬無效(最 高法院100年度台簡上字第9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經查,系爭 本票上雖載有「無條件擔任支付」等字樣,惟另又記載「此 次金額的一半,同意于111年10月9日之前付清。另一半於11 1年10月16日前付清。」等文字,顯與本票「無條件支付」 之本質抵觸,違反本票應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之法律規定, 揆諸前揭說明,系爭本票即屬無效,聲請人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,與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24  日 鳳山簡易庭
            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
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沙發世界家具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世界家具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