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延長履行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消債聲字,111年度,13號
KSDV,111,司消債聲,13,202211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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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3號
聲 請 人即
債 務 人 謝唐萱(原名:謝蕙年、謝雲卿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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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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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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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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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
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債務人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
行期限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,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,致履行顯有困難者,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,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;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,連續三個月低 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,推定有前項事由,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75條第1、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務人主張: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,且所提更 生方案,並經本院民國111年2月16日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更 字第65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,惟其於上開更生方案經本院裁 定認可確定後,因於111年5月間遭原任職台灣人壽公司資遣 ,於111年6月至國泰人壽公司任職,然收入不如原公司,且



於111年5月間發現有卵巢腫瘤可能需手術治療,致無法遵期 履行更生方案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,致履行更生方案顯有 困難,爰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6個月 等語。
三、查債務人主張上開事項,未提出遭資遣之非自願離職證明、 罹患腫瘤之診斷證明書佐證,經本院於111年9月2日發文通 知補正,該通知於同年月8日寄存送達,於同年月19日發生 送達效力,聲請人迄未補正任何資料,有送達證書、收文及 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,本院實難採信債務人確於本件 更生方案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後,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 履行本件更生方案顯有困難。債務人本件之聲請,既與聲請 裁定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之要件不符,自難認其聲請為有 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4   日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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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人壽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