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拍字第272號
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代 理 人 呂季美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家豪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地號暨其上2433建號
最新土地、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。(所提出之謄本在所
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、債務
人暨債務額比例、設定義務人之姓名、地址。)
二、相對人劉家豪、債務人劉珮君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
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債務人高塑塑膠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
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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