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拍字第258號
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林亭君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松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○000000地號暨
其上2786建號最新土地、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。(所提
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
權利人、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、設定義務人之姓名、地址。
)
二、釋明正確之訴訟標的金額(聲請狀所載與附表所載不符,何
者為是,請具狀敘明之)。
三、相對人江松憙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