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拍字第225號
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相 對 人 天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瑞香
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95年10月13日、111年8月4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,設 定新台幣(下同)120,000,000元、60,000,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1年10月7日、141年8 月2日,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,經 登記在案。又相對人於民國108年8月28日起邀同債務人胡瑞 香、薛順德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共計借用141,000,000元 ,其還款方式、借款期限、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,如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應立即全部 償還。詎相對人自民國111年8月2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,依上 開約定,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。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、他項權利證明書影 本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、借據影本為證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
附表一:不動產標示
土地: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大寮 赤崁 潮州寮三 6868 3995 全部 建物︰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 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(平方公尺)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1 866-1 赤崁段潮州寮三小段686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2層樓房 一層:132 二層:132 屋頂突出物:5.4 地下層:95.43 合計:364.83 全部 大有四街11號 22 866-2 赤崁段潮州寮三小段686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2層樓房 一層: 1147.39 二層:308.91 屋頂突出物: 140.24 合計:1596.54 全部 大有四街11號 32 866-3 赤崁段潮州寮三小段686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層樓房 一層: 19.8 合計:19.8 全部 大有四街11號 42 866-4 赤崁段潮州寮三小段686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層樓房 一層: 334.8 合計:334.8 全部 大有四街11號 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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