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4號
異議人即債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異議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相對人即債 陳怡妗
權人 弄20號
聲請人即債 林覲瑜
務人
代 理 人 李承書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所為之
裁定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理由中,關於「債權人林覲瑜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債權
人陳怡妗。」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
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爰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,原裁定理由欄有
誤而聲請更正,經查本件原裁定之理由中,關於「債權人林
覲瑜」之記載顯然錯誤,特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