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1年度,126038號
KSDV,111,司執,126038,202211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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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執字第126038號
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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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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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林育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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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,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,聲請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。二、查,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,聲請就債務人於 第三人OOOOOOOOOOO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,而該第三人係 設於高雄市阿蓮區,依上開規定,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 轄,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於法即有未 合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28  日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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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