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1年度,124745號
KSDV,111,司執,124745,202211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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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執字第124745號
聲 請 人
即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代 理 人 許寀稘
相 對 人
即債 務 人 國倫興業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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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00000000000000

兼法定代理 張瑞航

相 對 人
即債 務 人 張漢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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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規定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。
二、復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所謂「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」,指為執行對象之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 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。如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 執行者,係指該債權之訴訟管轄法院所在地,亦即指該第三 人住所或事務所所在地而言。
三、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相對人張漢忠於高雄市六龜區之不動 產,及查詢相對人張瑞航之薪資核發單位、郵政開戶資料等 ,惟因指明標的為高雄市六龜區,非屬本院轄區,依前開說 明,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,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


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23  日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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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倫興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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