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執字第124689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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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翁健
代 理 人 許上閔
債 務 人 洪臺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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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,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
局開戶資料,並為強制執行,惟查其勞保現投保於第三人辰
邦機械有限公司,該第三人址設宜蘭縣○○鎮○○○路00號,非
本院轄區,另查債務人於水里郵局、屏東民生路郵局開戶(
餘額均不足手續費,不予執行),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,本
件應屬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
法院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
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