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1年度,124643號
KSDV,111,司執,124643,202211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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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執字第124643號
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台中市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    
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    
代 理 人 林純如 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9樓  
債 務 人 仕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台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    
           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兼法定代理 賴俊鑫  住南投縣○○市○○路000號    
人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債 務 人 賴俊鑫  住南投縣○○市○○路000號  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債 務 人 賴百封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○0號 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債 務 人 李世禎  住○○市○鎮區○○○○街00號 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債 務 人 陳麗華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號之2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「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」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,而所謂「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」,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 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。又「聲請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」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規 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。
二、經查:本件債權人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陳麗華對第三人之 薪資債權,惟經本院職權調查第三人○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係設址於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○○○村0號0樓,則依前 開說明,本件強制執行,顯非屬本院管轄,應由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管轄,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 自有未合,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、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,裁定如 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
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29  日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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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仕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○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