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執字第124589號
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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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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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陳冠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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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李子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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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函查債務人的勞保資料以及郵局開戶資料,
經查,勞保部分:債務人李子玄查無投保資料;債務人陳冠
廷現加保於第三人台灣東利多股份有限公司(設:臺北市○○
區○○○路0段0○0號7樓),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
果在卷可憑;郵局部分:債務人陳冠廷以及李子玄雖分別於
第三人高雄桂林郵局以及楠梓郵局處有帳戶資料,然帳戶內
分別僅有新台幣1元以及12元不足扣抵手續費,有郵政儲金
詳情表在卷可憑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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