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1年度,124589號
KSDV,111,司執,124589,202211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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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執字第124589號
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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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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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陳冠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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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李子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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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函查債務人的勞保資料以及郵局開戶資料, 經查,勞保部分:債務人李子玄查無投保資料;債務人陳冠 廷現加保於第三人台灣東利多股份有限公司(設:臺北市○○ 區○○○路0段0○0號7樓),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憑;郵局部分:債務人陳冠廷以及李子玄雖分別於 第三人高雄桂林郵局以及楠梓郵局處有帳戶資料,然帳戶內 分別僅有新台幣1元以及12元不足扣抵手續費,有郵政儲金 詳情表在卷可憑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 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30  日



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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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東利多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