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執字第124291號
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債 務 人 楊宜珊即楊來英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的勞保加保資料,經查,債務人現無
投保資料,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;
又債務人址設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,有債務人個人戶籍
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橋
頭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
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