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執字第124155號
債 權 人 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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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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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勃亞環資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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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厲復中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勃亞環資有限公司於第三人華南
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高雄分公司處之存款債權,惟依其聲請
狀所載,該第三人址設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號1樓。依上開
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
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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