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借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1年度,122725號
KSDV,111,司執,122725,202211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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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執字第122725號
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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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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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政孝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無當事人能力者,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,此觀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自明。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,民法第 6條復有明定。是債務人已死亡者,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, 即無當事人能力,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,法院應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二、查債權人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聲請強制執行時,債務人早 已於98年2月10日死亡,此有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附債 務人戶籍謄本乙紙在卷可稽。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 聲請強制執行,其情形無從補正,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應駁 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18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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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