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執字第117943號
債 權 人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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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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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邱黃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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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邱黃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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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邱黃祥、邱黃坤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
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
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
規定自明。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民法第6
條復有明定。是債務人已死亡者,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,即
無當事人能力。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,法院應駁回其
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二、債權人於民國111年11月8日聲請強制執行時,債務人邱黃祥
、邱黃坤已分別於109年10月12日以及108年3月21日死亡,
此分別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以及個人戶籍資
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稽。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
請強制執行,其情形無從補正,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應駁回
其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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