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1年度,116476號
KSDV,111,司執,116476,20221107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執字第116476號
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
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
0000000000000000

0000000000000000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俐奧設計室內裝修工作室瑪列商行等間清
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之法院 管轄,為強制執行法第7 條所明定。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而所謂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」, 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 之所在地而言,故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 時,第三人住所所在地,即為執行標的所在地。 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廖珮淇於俐奧設計室 內裝修工作室即馬列商行之合夥股份,因俐奧設計室內裝修 工作室瑪列商行所在地位於臺北市中正區,故本件應屬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,於法未合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7   日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