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1年度,116002號
KSDV,111,司執,116002,202211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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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執字第116002號
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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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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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梁文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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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南杰交通事務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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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王魯泉
債 務 人 梁文昌 (民國109年1月12日死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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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黃曉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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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權人對債務人梁文昌聲請部分駁回。  
  理 由
一、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。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。是債務人已死亡者,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,即 無當事人能力。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,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於民國111年11月2日持本院96年度執字第2328 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,聲請查詢債務人梁文山梁文昌黃曉華之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,並為強制執行,惟查其 中債務人梁文昌業於109年1月12日死亡,有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,則債務人梁文昌於債權人聲請強制執 行前,已無當事人能力,且是項情形無從命補正,揆諸首揭 說明,債權人該部分聲請強制執行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

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2   日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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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