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1年度,115356號
KSDV,111,司執,115356,202211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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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執字第115356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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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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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郭惠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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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水湳分公司之存款債權,惟上開第三人址設臺中市○○區 ○○路○段000號1、2樓,非本院轄區,另聲請查詢債務人等之 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,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或應為執行行 為地不明,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,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 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3   日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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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水湳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