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1年度,111091號
KSDV,111,司執,111091,20221109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執字第111091號
債 權 人 黃國雄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13樓之6
債 務 人 林鉦皓林正山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瀚銘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之股份(按:債權人誤載為「出資額」),惟該第三人址 設高雄市左營區,非本院轄區,揆諸首揭規定,本件應屬臺 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,顯屬有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,裁定如 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9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