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1年度,111010號
KSDV,111,司執,111010,202211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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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執字第111010號
聲 請 人
即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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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
代 理 人 陳正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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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曾怡萍間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調查
相對人於電子支付程式綁定之銀行帳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程序係採當事人進行為原則,是債權人聲請強制 執行,應以書狀表明請求實現之權利,並宜記載執行之標的 物、應為之執行行為或本法所定之其他事項,強制執行法第 5 條定有明文。再按,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,認有調 查之必要時,得命債權人查報,或依職權調查之;執行法院 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、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 債務人財產狀況,受調查者不得拒絕。但受調查者為個人時 ,如有正當理由,不在此限,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1 、2 項 固定有明文。惟債務人責任財產之調查,原則上應由債權人 查報,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2 項規定之調查,乃 指執行程序開始後,執行法院認有調查必要時,得向稅捐及 其他有關機關、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之財 產狀況,並非謂債權人毋需調查債務人之責任財產,俾符強 制執行程序以當事人進行為原則;且執行法院認有調查必要 時,雖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方式為之;然債權人如 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聲請調查債務人之財產狀況,僅係促使 執行法院發動職權調查,債權人並無聲請權,執行法院審查 債權人查報債務人責任財產狀況,對於是否依職權調查仍有 裁量權。是以,債權人以書狀聲請強制執行時,仍應記載執 行之標的物、應為之執行行為,並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 釋明;如未明確記載執行之標的物、應為之執行行為,實與



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相同,執行法院認無調查之必要 ,自得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發給憑證,交債權人收執(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 年度抗字第71號、104 年度抗字第211 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:經查債務人使用電子支付第三人街口 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、連加網路商業股份有限公司、及一 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設置之電子支付程式開立帳戶,以電 子支付之方式取代現金交付作為日常生活消費行為,故請求 發函第三人,調查債務人於第三人處是否有綁定之金銀行帳 戶,請求命第三人提供銀行名稱云云。
三、查:
  ㈠債權人前經本院通知否准調查債務人於第三人處是否有綁 定之金融機構帳戶,已於111年10月21日雄院國111司執瑞 字第111010號函內容中敘明否准理由,債權人於111年11 月2日仍僅以電子支付普及、使用人數可視為一般青年皆 已廣泛使用電子支付等語,請求調查綁定金融機構帳戶。 惟債權人就債務人是否有使用電子支付、有綁定帳戶未為 適當之釋明,且依其聲請狀、陳報狀均未檢附執行前以就 債務人人有使用電子支付初步查證之證明文件,僅以使用 人數推估債務人有此支付方式之可能,而欲由執行法院為 其調查債務人之財產狀況,難認已盡釋明義務。   ㈡次查,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開始強制執行程序,應盡其他 一切方法調查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所在,於調查後有具 體跡證顯示債務人有何種財產可供執行,惟其所在不明時 ,始得請求執行法院協助調查;再因於上開有需為調查之 場合,為強化執行法院之調查權,使其於發動調查、向各 該存有債務人財產資料之機關行使調查權時依法有據,而 有強制執行法第19條之規定。倘引用強制執行法第19條之 規定,誤將強制執行程序所循當事人進行主義原則易為職 權調查原則、將執行法院執行機關易為搜尋債務人責任財 產之機關,不異於將當事人之調查或釋明義務轉嫁予執行 法院、脫免債權人查報債務人應受強制執行之財產之義務 ,即有混淆前述不同層次概念,誤解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 定真義之虞,虛耗司法資源於搜尋債務人各式各樣不明之 財產,無從進行強制執行程序,而影響其他已確實查報財 產債權人之執行事件進行,實已曲解執行法院存在之目的 。是債權人僅以無權向第三人聲請調閱債務人電子支付資 料尚不能釋明債務人對特定第三人有消費寄託債權存在, 反僅得證明債權人甚就債務人有或無使用電子支付程式或 有無綁定金融機構之存在均有不知,而誤由執行機關進行



債務人財產之搜索,是債權人迄今既未能提出具體足供調 查之證據,以釋明債務人有使用電子支付程式或有無綁定 金融機構情形,僅請求執行法院向電子支付公司調查,以 達其搜尋債務人財產之目的,自難認已盡查報債務人財產 之義務,而有發動調查權之必要。
 四、據上論結,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於電子支付程式綁 定之銀行帳戶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,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。
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4   日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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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連加網路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