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1年度,110180號
KSDV,111,司執,110180,20221102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執字第110180號
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
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
送達代收人 陳鈞凱
債 務 人 蔡宜霏即蔡若菲即蔡青芳
0000000000000000

0000000000000000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「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。」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、2項定有明文;次按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郵局存款及勞保投保資料,俾便執 行其對第三人之存款及薪資債權。經查債務人現於台中大坑 口郵局有存款債權(設:台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○0號),此有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在卷可稽。又勞保投保於高雄縣芳 薰香植物精油服務人員職業工會,有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 業資附卷可憑。則依前開說明,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管轄,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 誤,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2   日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