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23067號
KSDV,111,司促,23067,202211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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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23067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


債 務 人 蔡右楷

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右楷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件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;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 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其訴為不合法,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法第6條、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,惟債務人蔡右楷已於110年11月16日死亡,有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,依前揭規定,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 ,且其情形無從補正,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,自非適 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29 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
附註: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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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