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22688號
KSDV,111,司促,22688,202211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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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2688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


債 務 人 宏榮輝企業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 陳榮輝

債 務 人 朱文貴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肆萬伍仟柒佰參拾肆
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三
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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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宏榮輝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榮輝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輝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