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22390號
KSDV,111,司促,22390,202211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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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2390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
代 理 人 詹凱傑
債 務 人 王陳雪美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陸萬肆仟零玖拾壹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
附表: 編號 請求金額 (新台幣)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(年息) 001 68,490元 100年3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6.8%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% 002 69,746元 100年3月23日 13.88% 003 246,037元 100年3月23日 17.5% 004 279,818元 100年3月23日 18%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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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