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22327號
KSDV,111,司促,22327,202211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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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2327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



債 務 人 李幸建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陸仟貳佰貳拾參元,及其
中㈠新台幣伍仟壹佰參拾捌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九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,㈡
新台幣伍萬玖仟壹佰伍拾肆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九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
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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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