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22220號
KSDV,111,司促,22220,202211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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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2220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献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、168、17



債 務 人 陳昌隆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肆仟伍佰參拾參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陳昌隆於民國111年04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9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14日起至民國118年04月14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21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1
年11月14日止累計904,533元正未給付,其中870,978元為本
金;32,762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
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
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
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
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附表
111年度司促字第02222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70978元 陳昌隆 自民國111年11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21%計算之利息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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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