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21754號
KSDV,111,司促,21754,202211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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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21754號
債 權 人 黃麟貴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育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107年5月17日之依據為何,若無法釋
明,請更正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。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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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