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1754號債 權 人 黃麟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育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107年5月17日之依據為何,若無法釋 明,請更正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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