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21653號
KSDV,111,司促,21653,202211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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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1653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

債 務 人 張宏正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參元,及自民國九
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
九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張宏正於民國93年02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200,000
元整﹝參證物一﹞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
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﹝參證物二﹞,詎料債務人自民
國111年10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,目前尚餘649,981
元整﹝參證物三﹞,經聲請人迄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
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。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約定
書等相關契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
請 鈞院鑒核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無
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寄
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
書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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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