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1465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大寮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邱永成
債 務 人 康美櫻
邱瑞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肆佰捌拾玖萬零柒佰
柒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六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月
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