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21259號
債 權 人 國輪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詠苓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和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依據為何(依民法第203條規定,應
付利息之債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
為百分之五)。
二、債務人業於民國111年6月2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115916340
號函予以廢止,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查報之清算備查
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(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,除該公司章程
另有規定或股東(會)另有決議外,應以全體股東(董事)
為清算人,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)。並附其廢止前之公
司抄錄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。及有無向法院
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。
三、債務人和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廢止前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
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
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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