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1196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債 務 人 黃雅純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萬參仟柒佰柒拾玖元,及
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
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
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
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。㈡新台幣柒萬零參佰玖拾柒元
,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
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,自
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
計算之利息,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
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