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21123號
KSDV,111,司促,21123,202211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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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1123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小港區漁會

法定代理人 楊慶良
代 理 人 楊惠琪
債 務 人 洪正坤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柒仟貳佰參拾參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三點○八五計算之利息,暨按年息百分之三點○八五計算
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;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
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其訴為不合法,法院
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法第6條、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
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。
四、經查,債權人另聲請對洪寶雲發支付命令,惟洪寶雲已於民
國於109年8月3日死亡,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
稽,依前揭規定,洪寶雲已無當事人能力,且其情形無從補
正,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,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六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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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