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1059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吳焄睿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肆仟零柒拾壹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
編號 本金(新臺幣) 利 息 計 算 期間 年息 1 31,949元 民國111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13.75% 2 14,291元 民國111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10.75% 3 8,013元 民國111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14.88% 4 16,278元 民國111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12%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