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1058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蔡奇璋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萬零玖佰捌拾壹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
附表: 編號 請求金額 (新台幣)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(年息) 違約金(起算日至清償日止) 001 90,357元 111年8月4日 3.34% 自111年9月5日起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313,281元 111年8月19日 4.32% 自111年9月20日起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003 297,343元 111年8月6日 7.82% 自111年9月7日起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