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20828號
KSDV,111,司促,20828,202211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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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0828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代 理 人 陳敏輝
債 務 人 王李碧霞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陸萬肆仟伍佰壹拾貳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二點四九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
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,按原利
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,超逾六個月以上者,其超逾六個月部
分,按原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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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