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0739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債 務 人 吳忻紜(原名:吳佳雯)
吳冠霖
吳佳惠
一、債務人吳冠霖、吳佳惠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子芳之遺產範圍
內,與債務人吳忻紜(原名:吳佳雯)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
臺幣捌萬柒仟玖佰參拾壹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
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吳冠霖、吳佳惠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子芳之遺產範
圍內,與債務人吳忻紜(原名:吳佳雯)向債權人連帶給
付新臺幣87,931元。
㈡緣債務人吳忻紜(原名:吳佳雯)邀同案外人邱子芳為連
帶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,結欠本金計
新臺幣8,7931元整,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,詳如附表所載
。
㈢經查,邱子芳已於民國110年7月17日死亡,其法定繼承人
吳冠霖、吳佳惠、吳忻紜(原名:吳佳雯)並未聲請拋棄
繼承或限定繼承,故吳冠霖、吳佳惠、吳忻紜(原名:吳
佳雯)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邱子芳所得之遺產範圍內,對吳
忻紜(原名:吳佳雯)之債務,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㈣依借據約定,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
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
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繳款,迭經催
討未果,為此狀請鈞院鑑核,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
,實為德便。
釋明文件:借據影本,貸款放出查詢,借保人基本資料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附表
111年度司促字第02073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7,931元 吳忻紜(原名:吳佳雯)、吳佳惠、吳冠霖 自民國111年4月7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 年息2.15% 001 新臺幣 87,931元 吳忻紜(原名:吳佳雯)、吳佳惠、吳冠霖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年息2.275% 001 新臺幣 87,931元 吳忻紜(原名:吳佳雯)、吳佳惠、吳冠霖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4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7,931元 吳忻紜(原名:吳佳雯)、吳佳惠、吳冠霖 自民國111年5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