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20677號
KSDV,111,司促,20677,2022112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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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20677號
債 權 人 蔡建賢律師即王建華之遺產管理人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士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;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1 1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、第51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林士薌於民國105年8月20間向被繼承人王 建華承租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11樓之11房屋,租金每月新 台幣(下同)5,000元,債務人自始未依約繳付租金且持續 占有租賃物迄今,爰對債務人請求48個月租金共240,000元 ,並聲請核發支付命令。查本件債權人提出之聲請狀債務人 欄載「林士薌」,惟請求之原因事實欄載「劉淑華」,另聲 請狀請求之原因事實與提出之附證一所載租賃標的物不符, 經本院於111年10月27日裁定命債權人應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 補正,該裁定已於111年10月31日送達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,惟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,是無從認定債權人請求 之對象。綜上,債權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自無從准許,應 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29 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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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