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20638號
KSDV,111,司促,20638,202211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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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0638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


債 務 人 黃柏智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肆仟伍佰柒拾肆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十一點二八計算之利息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,按期(月)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、緣債務人黃柏智於民國(下同)109年10月19日向聲
請人借款新臺幣250,000元整,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6年
10月19日清償完畢,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11.280固
定計息,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
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,按期計付違約
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
(二)、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1年7月19日(最後一次
繳款日)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,尚欠聲請人本金共204,574元
未還,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,立約人
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全部
債務視同到期。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、利息及違
約金,詎料未獲付款,迭經催討無效,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
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
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
促其清償。
釋明文件: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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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